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气瓶整治成果,持续加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超过使用年数的限制、腐蚀损伤严重等应报废气瓶的处置,防止报废气瓶再次流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特定种类设备生产与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见附件)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达不到安全评估要求的气瓶。
(二)随报废车辆一同报废的车用气瓶,其中出租车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时间最长为8年。
(四)定期检验中通用项目(外部检查、螺纹检查、内部检查、重量容积测定、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气瓶附件检查等)及专项项目出现不合格的气瓶。
(一)气瓶使用单位(液化石油气瓶和工业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下同)应当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具备报废处理的相关设施设备和条件(液化气残液回收处理设备和液压压扁切割设备,以及相对独立的作业场所,不得在充装作业区内作业)可自行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无相关设施设备的,要将气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个人所有的气瓶必须送至具有气瓶报废处理条件的机构处理。
(二)气瓶使用单位在气瓶报废后,应当及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三)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含气瓶注销登记手续、现场报废处理照片或视频资料或检验机构的报废手续等材料的气瓶报废台账。
(四)进行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应当对所处理的气瓶逐只进行记录,并且每年向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部门报告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数量,并抄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气瓶报废应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禁止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
(一)对销售、出租报废气瓶的经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二条依法查处。
(二)对未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气瓶使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依法查处。
(三)对充装报废气瓶的充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