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查处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非法改装电瓶车、商标侵权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案例1: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锡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收取茶位费案
2024年4月2日,根据举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锡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自2023年1月1日起,当事人通过订餐短信通知及在包厢餐桌上摆放提示牌等方式,规定进入其包厢消费,须收取10元/位的茶位费,茶位费所对应的服务为每人茶水、水果和干果各一份。至案发日,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茶位费共计178.96万元,成本及税费160.81万元,违法来得到的18.15万元。
当事人通过短信通知、台牌告示等方式作出包厢茶位费收费规定,强制向消费者收取茶位费用,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2024年6月20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15万元、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修改了包厢茶位服务收费规定,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收费或免费的茶水服务,不再强制收取茶位费。
2024年4月2日,根据专项检查通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网店中销售三款不一样的规格型号和样式的儿童床,在产品详情页中附有相同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检测报告原件。经向检验测试的机构协查,该检验报告系伪造。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的这个使用伪造检验报告作证明材料的虚假广告是委托别人制作的,因无法单独区分美工优化、推广和销售的具体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3年因发布虚假广告作出过处罚,2024年7月25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删除违法广告内容。
2023年9月,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辖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销售的一款软件,在未经原电子商务平台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技术方法绕开原电子商务平台保护商品数据信息的技术措施,非法抓取该电子商务平台商品的名称、品牌、用户评价等数据信息,在其他平台上使用,实现商品或店铺“一键搬家”,妨碍了原电子商务平台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截至检查时,当事人获取了原电子商务平台商品数据信息390余万条。
当事人损害原电子商务平台合法权益,破坏电子商务平台之间公平竞争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5月,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回访发现,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对软件功能进行了修改。
案例4: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及虚假宣传案
2023年8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配合金融部门开展金融中介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在无相关银行授权、无合作伙伴关系前提下,使用某银行信审中心名义开展电话营销,营销电线万余条。另发现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存在排除消费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基本权利和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无相关银行授权、无合作伙伴关系前提下使用银行信审中心等话术开展电话营销,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通过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行政指导,未发现违法行为。
案例5: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以假充线日,根据农户举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颗粒脲铵氮肥16吨,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2946,生产日期2023年5月。经查,案涉化肥标称的生产企业已于2022年10月注销,GB/T 2946对应产品应为氯化铵。经对化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做出详细的调查,案涉化肥实际为氯化铵氮肥,该批化肥为生产企业伪造厂名厂址、以假充真的生产的化肥,货值金额4.18万元,违法来得到的0.24万元。
当事人销售伪造厂名厂址、以假充真化肥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5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24万元、罚款6.27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后随机抽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案例6: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盱眙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软管案
根据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部署,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盱眙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并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和调压器进行专项监督抽检。2024年1月25日,经检验,上述两种产品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上述不合格产品由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商购入,未销售,无违法来得到的,货值金额2400元。另发现当事人充装了52个无自闭装置瓶阀气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软管和液化气瓶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5月23日,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3日,根据专项行动要求,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2辆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安装的蓄电池为铅酸电池,但车辆合格证中标示的蓄电池类型为锂电池,且上述车辆的充电接口也从原本的锂电池充电接口改为铅酸电池充电接口。经查,该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在店内对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装置进行改装,货值金额3200元。
当事人擅自更改电池充电接口,并将原厂锂电池更改为铅酸电池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5月27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将2辆涉案车辆恢复至出厂状态,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案例8: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扬州市某节能锅炉厂未经许可从事特定种类设备生产活动案
2024年4月11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移送函,对扬州市某节能锅炉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7年开始陆续生产销售“大容小标”锅炉共计40台(水容积超过30L,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涉案金额188.64万元,违法所得9.4万元,待售库存成品1台。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8月15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作出没收锅炉1台、没收违法所得9.4万元、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兴市某装饰材料厂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涂料案
案例10: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供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2023年12月18日,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沭阳县某液化气供应站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在其经营场所内充装气瓶966只,其中,有充装前检查和充装后复检记录的气瓶790只,无充装前检查和充装后复检记录的气瓶22只,有充装前检查、无充装后复检记录的气瓶118只,无充装前检查、有充装后复检记录的气瓶36只。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29日,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经检查,当事人已进行整改,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落实特定种类设备充装单位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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