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咱们从交税人、职业主管部门、职业协会以及税务机关等多渠道,连续接到一些需求进一步予以清晰的问题。税务总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清晰。
将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出售的彻底在境外产生的服务、彻底在境外运用的非钱银性财物,扫除在交税规模之外,清晰了不属于在境内出售服务或非钱银性财物的若干景象。
清晰了其他个人采纳预收款方式租借不动产,对一次性收取多月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借期内均匀分摊并判别是否超越3万元,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方针。
交税人供给借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公告清晰了交税人结息日承认的利息收入怎么样确认增值税交税责任产生时间问题。
清晰了交税人出售货品或服务,按规则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能按季交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交税。
调整异地供给修建服务预缴税款时需求的材料清单,清晰交税人处理预缴手续时,不再需求出示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即可。
为便于交税人开票,对《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依照营改增职业税负剖析的细分职业类别,进一步细分了部分服务的分类与编码;二是新增了“未产生出售行为的不交税项目”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