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江苏省扬州市的一家生产企业,今年国庆期间从某商场购买了一批预付卡赠送给客户,请问我公司向客户赠送预付卡增值税是否需视同销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号,财政部令第 65 号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修改)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视同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 年 10 月 11 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请问制造企业向预付卡销售企业购买预付卡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九、...《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 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本公告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 年 5 月 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因此,单位购买充值卡送给客户,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你公司购买预付卡赠送给客户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 我公司是一家煤炭开采大规模的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 我公司享受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按50%缴纳资源税优惠是否延 续?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2 号)第四条规定,自 2014 年 12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规定,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月 31 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综上,你公司作为煤炭企业,享受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按50%缴纳资源税优惠延续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问: 我公司是内蒙古的一家公司,享受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 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公司只从事牛羊肉初加工,无其他项目,今年 为了开拓市场,发生了大量的业务招待费,预计将达到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 8%,请问我公司超标的业务招待费要不要缴纳公司所 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