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委托吉林省普爱津科有限公司编制的《辽源市成亿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依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选址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依托租赁厂区现有厂房新建一台2.1MW生物质热水锅炉。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锅炉排污水、软化水用于锅炉灰渣调湿,不外排;生活垃圾污水经市政管网排入辽源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物质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污染物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地布局并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灰渣及布袋除尘器收集灰尘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废布袋由厂家回收。
(五)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比较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态废料处置等措施。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