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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全市特定种类设备典型案例

日期: 2025-02-09 作者: 行业新闻

  为扎实推进衢州市特定种类设备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特定种类设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有力震慑特定种类设备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2024年查处的10起特定种类设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2024年4月,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智造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6号、7号液氧储罐处于运作时的状态,当事人员工在氧气充装间内开展氧气瓶充装经营活动,充装间内共有30只氧气瓶。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充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2023年10月开始从事液氧和氧气充装经营活动,直至案发时累计违法来得到的90029.9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衢州市市场监管局智慧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氧气房内1台储气罐处于运行状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储气罐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该储气罐定期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3月,已超过定期检验时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使用涉案压力容器,并作出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地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由衢州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一台电梯,维保人员杨某于2024年6月19日13:35左右进入该电梯,于13:37左右用手关闭电梯门后离开,期间未佩戴安全帽,未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柯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衢州市某燃气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充装工作人员正在对充装作业台上摆放有一只气液双相瓶进行充装作业,且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该气液双相瓶的液相出气口中装有转接头,转接头改变了该气瓶的液相阀出气口规格,不符合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柯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初,衢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地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由浙江某机电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一台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10时许,通过查看监控发现当事人员工在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对导靴上油杯进行检查添加,未进入电梯底坑对底坑装置进行测试维护,但学校留存的2023年12月30日《浙江某机电有限公司(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单》(半月)中“13导靴上油杯”旁的记录填写为“√”,表示正常,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轿厢顶部导靴上油杯油量剩余较少,电梯底坑有杂物未清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衢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龙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挤压车间南侧通道发现停靠一辆叉车,货叉上摆放运送货物(铝棒),叉车钥匙插在车上未拔,车辆铭牌无法辨识。在当事人熔铸车间的熔炉前发现停靠一辆叉车,叉车钥匙插在车上未拔,车辆铭牌无法辨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辆叉车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分别于 2023年上半年和2024年1月二手购买了涉案两辆叉车,未申报检验即用于公司内货物装卸直至案发。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使用涉案叉车,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江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地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由金华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一台电梯,通过查看监控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朗某某在9月25日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11时21分进入该台电梯,乘坐电梯从1楼到4楼后,开始对导靴、轿厢顶等项目进行维护保养,于12时11分乘坐电梯从4楼回到1楼并离开,在此期间郎某某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该台电梯轿厢底坑的维护保养工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1.67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常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地进行电梯安全检查,经现场查看纸质电梯维保记录本和“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上传的电子维保记录,发现两者时间不一致。经查,维保人员在上述两个时间点均未对上述电梯进行实际维保,在未进行实际维保且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填写了虚假的纸质维保记录单,上传了虚假的电子维保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常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2台压力容器处于运作时的状态,用于生产过程中气保焊及气割流程。经查,上述2台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3年4月,已超过定期检验日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使用涉案压力容器,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开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共有8台压力容器,其中有7台压力容器处于运行状态,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上述8台压力容器系当事人于2020年7月投入使用,并于2020年8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报告数据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8月,均已超过定期检验时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使用涉案压力容器,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不再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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